释义 |
法律主观: 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 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72-73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