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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东和租客的责任与义务
释义
    房屋出租房东的责任包括交付租赁物、维修义务、处理第三方权益纠纷、通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租客在出租房内犯法时,房东有知情不报的罚款和拘留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房东必须按约交付租赁物并保持其符合约定用途;维修义务除非有约定例外;出售租赁房屋前需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在通知后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
    房屋出租房东有以下这些责任: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租客犯法房东的连带责任是:房东知情不报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一旦发现租客在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东令其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结语
    房东在房屋出租过程中有一系列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东应按约交付房屋并保持其符合约定用途;承担维修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租客无法使用或受益,租客可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并需及时通知房东;若房东未通知租客或有其他妨害租客优先购买权的情况,租客可要求赔偿,但房东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受影响。对于租客在房屋内违法犯罪活动,房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如知情不报可被处罚。公安机关发现租客违法犯罪活动时,应书面通知房东收回房屋,并要求房东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是房东在租赁中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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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