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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将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
释义
    承包合同中的分包规定及责任分配。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但需获得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负责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负责分包工程,双方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工程。
    法律分析
    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体结构的任务,分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再次进行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拓展延伸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专业分包的可行性研究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专业分包的可行性研究》
    在施工项目中,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常见的做法。然而,随着项目规模的增大和复杂性的提高,是否可以将施工总承包进行专业分包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研究旨在探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专业分包的可行性,并分析其潜在的优势和挑战。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实证分析,我们发现,专业分包可以提高施工项目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成本和风险。然而,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合同管理、协调与沟通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综上所述,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专业分包是可行的,但需要在实践中谨慎评估和管理,以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
    结语
    总体而言,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并且只能发生一次。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专业分包是可行的,可以提高效率和质量,降低成本和风险。但在实践中需要谨慎评估和管理,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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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6: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