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二)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三)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且监护人不得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监护人在法律上规定的,不仅仅只有一个,比如孩子的父母就都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监护人是可以有两个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