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服务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前,服务年限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正式工作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前,服务年限以档案服务年限为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服务年限从员工社会保险档案备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关于工龄的规定 一般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企业工龄。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服务年限应当按照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离职的,应当自最后一次返回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限于:1。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管理或者资本调动人员的,应当连续计算企业调动前后的服务年限。但是,在解放前,因业务需要调动而有真正证明的,应当连续计算企业的服务年限。2、解放前在企业工作,被迫离职并返回企业工作人员。如有确认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批准,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离职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为企业服务年限计算。3、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或资本转让国内外学习者,应连续计算学习期间和转让前后的企业服务年限。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或资本转让国内外学习业务的人员,如果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算服务年限外,转让前后的服务年限必须合并计算。4、解放后,由于企业停工或减少生产,其工人和员工应通过企业管理机关转让给其他企业工人。转让前后的企业服务年限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员工在企业复工或扩大生产时仍返回企业的员工。遣散前和复工后的企业服务年限应合并计算。5、企业转让、重组或合并后,原员工仍留给企业员工,转让、重组或合并前后的企业服务年限应连续计算。6、因工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全部作为企业服务年限。7、企业服务年限超过国民党服务年限或者因工作年限而停止工作年限的,应当连续计算。8、企业服务年限和国民党服务年限超过6个月后,应当连续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 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