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其主体不确定,可能是法人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关系,也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多样化。 通常,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按照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向用工单位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单位按照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确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那个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劳务关系通过以下特征认定: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纠纷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