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权或者改变抵押财产的状态。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应当将租金收益上缴给债权人,以抵消债务。但如果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那么抵押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瓜分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权或者改变抵押财产的状态;抵押人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财产的收益,应当用于抵偿债务。债务未清偿的,剩余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但抵押人、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除非债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处分抵押财产。” 总之,抵押物被抵押人出租,抵押人和债权人的收益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瓜分。如果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出租抵押物,应当明确租金收益的归属。如果抵押人擅自出租抵押物,应当将租金收益上缴给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