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一般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抄袭、剽窃等文字侵权行为,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网络文字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性质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三是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由于网络侵权需在著作权人发表作品后才能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网络侵权时都指经发表的被侵权物。从网络文字侵权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2、按照国家《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02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量的规定来界定。另外,法学理论上的“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 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