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2018年8月13日19:00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销售商品住房。 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1、 执行时间自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发文之日起,即在2018年8月13日19:00后开始执行 ,对采取摇号方式销售的楼盘,以房产部门购房资格核验时间为准,对非摇号方式销售的楼盘,以认购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2、 执行范围为全市范围 ; 3、 限制购房对象为所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 ,涵盖本市和外地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 4、 限制购买的房屋为商品住房 。 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