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归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所有。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选择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可以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当事人的做法有哪几种? 按照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而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则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一般有如下几种做法: 1、退租。 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将租赁物按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给出租人。 2、续租。 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或对本合同通过协议进行变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条件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3、留购。 一般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价款,充抵租赁物的残值,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企业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向一般大众举借款项,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