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出售物业用房应该要担责吗 |
释义 | 开发商违反规定出售物业用房要担责。开发商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部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罚 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必须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同时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 三、物业归哪个部门管 物业公司归房管局下属的物管科管理。 房管局物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收费,物业公司的注册,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 物业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对于物业公司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向选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投诉,责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改正。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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