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律师函写作是基本的律师业务内容,更是文书写作基本功之一。律师函多见于提醒对方及时履行合同、警告违约后果等方面,往往发生在诉讼的前夜。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 无权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行使、 先诉抗辩权 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