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5. 工伤保险待遇 免税;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8、生育津贴免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