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疗报销比例 |
释义 | 合疗报销比例如下: 1、乡卫生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下的,报销30%; (2)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 (3)2000元以上的,报销5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 (3)10000元以上的,报销50%。 3、二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 (3)10000元以上的,报销50%。 4、三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1000元以下的,报销20%; (2)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45%; (3)10000元以上的,报销40%。 合疗报销所需资料: 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 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 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 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 报销流程:参保户将报销所需资料备齐后交村合作医疗联络员由村合作医疗联络员审核后报镇合作医疗联络员在由镇联络员送区农易办结报中心进行报销。 综上所述,合疗报销比例为乡卫生院医疗费报销比例300元以下的,报销30%;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2000元以上的,报销5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500元以下的,报销25%;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10000元以上的,报销50%。二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500元以下的,报销25%;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10000元以上的,报销50%。三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1000元以下的,报销20%;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45%;10000元以上的,报销4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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