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重伤二级4.2.1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4.2.2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4.2.3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4.2.4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4.2.5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4.2.6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4.2.7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2.8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4.2.9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4.2.10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2.11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4.2.12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4.2.13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