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起诉需要多久开庭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此,法院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并宣判,最长时间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时间为准。至于多久开庭,承办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只要不超过审判限制,就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调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逃逸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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