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一房二卖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
释义 | 发生一房二卖纠纷的解决方法有: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后一个合同因无权处分最终导致合同无效。 一、贷款审批不下来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贷款审批不下来可以退房的情形如下: 1、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当事人因不可归责双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本息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 二、开发商一房二卖要负法律责任吗? 一房二卖对开发商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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