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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示交付能否善意取得
释义
    指示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让人由于相信无处分权人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这就要求无处分权人对标的物有权利之外观。在实际生活中,若无处分权人没有实际现实占有标的物而欲同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其必定会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证明或者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够判断出出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指示交付中期公示的效力相对较弱,但也因为如此,才更能够显示出公信的效力强度,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出让人权利外观的理解,增强了其对出让人的信赖,从而与之为交易行为。
    因此,善意取得的公信力指的是对善意相对人而言的公信力,对于否定论中提出的公示公信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只是片面的看法,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并不违背善意取得公信力的本质特征。
    一、指示交付的质权条件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指示交付质权的条件是:
    1、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指示交付所有权何时转移
    指示交付应当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指示交付成立。在通知到达第三人之前,受让人虽在观念上为所有权人,但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受让人,必须通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的事实告知占有该标的物的第三人(即通知)才可能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能。所以,以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权利转让完成即告交付成立,而不以通知第三人为要件的现行的指示交付制度其内在逻辑存在矛盾。
    若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作为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则可以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第三人知悉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合二为一,解决这一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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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