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的措施如下: 1、树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发展理念。 2、落实落细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3、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4、实行制度建设清单化管理。 5、实行高风险行业领域重点管控。 6、实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7、实行重大隐患闭环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