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等等。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签发 司法鉴定正式文本的制作由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办理。 1、制作本例司法鉴定文书。按《关于转发司法部(试行)的通知》(新司通 [2002]79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司法鉴定文书。2、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复核人复核。将制作的司法鉴定文书送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复核人复核签字。 3、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将审定的司法鉴定文书送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4、送司法鉴定人确认签字。将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两份送鉴定人签字,其中一份送委托方。 5、加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 6、送达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方后,作出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 7、退还送鉴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退还材料,并由委托方承办人签收。 8、按规定立卷归档。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人员负责。 二、名册编制和公告 (一)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五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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