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肺结核重疾险是否存在“继往”拒赔理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规,保险公司不得以“继往”为由拒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未成为被保险人之前的情况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履行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的情况为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肺结核为由拒绝赔偿,而应当以保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为准。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未成为被保险人之前的情况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履行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的情况为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疾病、畸形或者残疾等原因拒绝承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疾病为由拒绝承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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