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
释义 |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 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监督范围包括: 1、规范性文件,即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与普通公民的违法不同; 3、监督并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职责。 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前审查:事前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规在制定完成后公布实施前,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 2、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指法律已经生效并已开始执行、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进行的审查。分为二种形式:第一种,在法律公布后由政府或一定数目的议员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宪性进行裁决; 3、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是在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普通民事、刑事、经济或行政案件时,如认为争议的问题涉及到认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问题,法院有义务对此作出一定的裁决。 综上所述,我国的宪法条文中已经对监督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在宪法以其最高的权威地位对其下位阶的法律进行严格的审查才能交由公民遵守和适用的,以及相关的行政机关在利用权力的过程中也被严格地规制了其行使的程序和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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