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建设工程监理在工作时要遵守什么准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循下列准则: (1)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2)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4)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监理单位也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任务和权利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1)三控制即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投资控制; (2)两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的管理; (3)一协调是指协调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关系,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来实现。 《建筑法》第32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按照国际惯例,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以下权利:决定权、审批监督权、建议权。 3、建设工程监理责任 (1)监理的行政责任。 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予以认定,一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形式。 (2)监理的民事责任。 监理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监理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