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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基本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
    初步审查和立案。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予以立案。对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立案后要组织实施调查取证工作。首先要组织好调查班子,制定调查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调查需要有关方面协助的,可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审理。对调查有证据证明被调查对象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应由专门的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中如发现证据不充分或手续不完备的,应请示监察机关负责人,经同意后可以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
    对重要、复杂的案件或者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有不同看法,或者审理人员觉得对如何处理有困难的,应提交审理委员会审议。
    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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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