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监理暂停令的要求如下: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6、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监理”一词,可理解为名词,也可理解为指一项具体行为的动词。其英文相应的名词是supervision,动词是supervise。由此可见,监理是一外来组合词,其在我国汉语辞书中尚无明确定义,如何完整准确地解释和理解其涵义,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其中"监理"一词即借鉴了日本等国家的称谓。日本建筑基准法和建筑士法均明确规定了建设监理制度,凡私人业主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建筑士(即我国所称的建筑师)担任工程监理,否则工程不得进行。 原则:1、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2、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3、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5、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6、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