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监理人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一、监理性质 1、服务性 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 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的服务。 3、公平性 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4、独立性 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二、监理原则 1、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3、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5、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 6、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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