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