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潍坊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二、潍坊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现场审查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1)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2)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3)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4)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 ①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大型医疗设备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房屋变更较大; 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③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时,省卫生计生委依法提前对其进行校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