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淄博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淄博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被原所除名,或合伙人退出后不在原所执业的。 2、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二、淄博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 2、受理与初审,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 3、审查,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司法厅 4、决定,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5、准予执业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 三、淄博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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