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萍乡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需要什么资料 1.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2.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 3.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 4.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7.水域滩涂养殖证; 8.批复文件。 二、萍乡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