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
释义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通讯群组;发布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单位犯罪需处罚金,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受罚。如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需要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立案追诉: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网络犯罪案件调查与打击措施 网络犯罪案件调查与打击措施是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针对网络犯罪案件,相关部门会建立完善的调查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情报和经验,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在打击措施方面,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提升网络监管能力,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加强公众教育,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鼓励举报网络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犯罪打击的合力。通过综合应对手段,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网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结语 网络犯罪案件调查与打击措施是保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完善的调查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和加大打击力度,我们能够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同时,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鼓励举报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合力。通过综合应对,我们将更好地保护网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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