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什么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有先行赔付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于网络交易主体的虚拟性,消费者可能难以确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如果消费者欲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的被告”是法院受理起诉时的一项审查要件,因此,难以确定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将使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维权救济方式落空。而网络交易平台作为平台的开办者和管理运营者,对于利用其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一定的审查、监管责任。鉴于上述情况,尤其是考虑到网络交易平台对利用平台的经营者的控制能力要远远超过消费者,同时,作为网络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平台应当也有能力建立健全平台内经营者的准入及退出机制。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进驻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当尽到必要的身份审查义务,该项义务应当是事先的、主动性的。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找到经营者求偿的,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是法律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确定的最低标准,法律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采取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做法。实践中,有些电商平台已经推行了无限制条件的先行赔付制度,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无果的,平台一律承诺向消费者先行赔付。这类承诺属于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首先履行约定。 童工的法律依据 童工的法律依据: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误工费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误工费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因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交警处理赔付的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交警处理赔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伤残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该内容由 王祖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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