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年不结清的备用金不收个人所得税。 备用金是企业拨付给企业内部用款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零星开支的备用款项。企业拨付的备用金,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用一次性备用金或定额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 备用金主要用于小额零星报销费用支出,其使用范围为: 1、除工资统发项目外的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其他确需支付现金的支出等。 备用金管理包括借支管理和保管管理。借支管理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各部门填制备用金借款单,一方面财务部门核定其零星开支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凭此单据支给现金; 2、各部门零星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若遇特殊需要应由企业部门经理核准; 3、各部门零星备用金借支应将取得的正式发票定期送到财务部门备用金管理人员手中,冲转借支款或补充备用金。 保管管理包括以下方面: 1、备用金收支应设置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表送经理; 2、备用金定期根据取得的发票编制备用金支出一览表,及时反映备用金支出情况; 3、备用金账户应做到逐月结清; 4、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与备用金相关的各种票据。 备用金的管理不论采用何种办法,都应严格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的手续制度。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