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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面部毁容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面部毁容鉴定标准根据司法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包括眼部、耳廓、外鼻、口唇、颧骨、颌骨和颞颌关节等方面的损伤。具体标准包括眼球缺损、眼睑下垂、耳廓缺损、外鼻缺损、口唇损伤、颧骨损伤、颌骨和颞颌关节损伤等。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容貌毁损。
    法律分析
    面部毁容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容貌毁损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
    第八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损;
    (二)眼睑下垂,严重影响视力;
    (三)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毗韧带断裂致使视力障碍和影响面容;等。
    第九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严重变形;等。
    第十条:外鼻缺损、严重塌陷致使变形。
    第十一条:口唇损伤,严重影响面容、发音和进食。
    第十二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严重变形。
    第十三条: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骨折后,致使面容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七个以上,影响面容、咀嚼和发音;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不对称;等。
    第十四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二)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三)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四)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五)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六)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容貌毁损(即通常所说的毁容)。
    结语
    面部毁容鉴定标准根据司法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包括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等情况。眼部毁损可包括眼球缺损、眼睑下垂严重影响视力等;耳廓毁损可包括耳廓缺损达一定面积或严重变形等;外鼻缺损、塌陷可导致变形;口唇损伤严重影响面容、发音和进食;颧骨损伤引起张口度小于1厘米或面容严重变形等;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可包括骨折、牙齿脱落、关节损伤等;其他容貌毁损可包括烧伤、瘢痕、面神经损伤等。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认定为容貌毁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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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8: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