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青岛市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和单位各缴存6%的基数和单位额外缴存2%的基数,共计14%。其中,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单位缴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青岛市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例如,2018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发布通知称,根据政府需要,将从当年5月1日起开始,单位缴存比例由之前的7%上调至8%。个人缴存比例则保持不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缴存义务的,需要按照规定依法加倍缴存,同时还需要承担滞纳金、罚款等后果。因此,建议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公积金缴存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和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拖欠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