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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消防法哪些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释义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补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底;
    (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管理单位。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单位应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企业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物业管理人员主体意识不强,一些物业管理人员对消防工作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措施不多,部分物业管理公司过分强调为业主和物业使用者“服务”,在消防安全问题上不想管、不敢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的依赖性大,对业主、经营场所的自治自律和行政部门的指导干预期盼值高,造成对业主进场装修使用把关不严、跟踪服务管理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故障损坏发现维修不及时,出现问题推、拖,不能主动实施管理、积极解决问题、勇于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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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