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 |
释义 | 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为: 1、负责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2、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3、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 二、社会建设委员会机构的构成有: 1、主任委员。 2、副主任委员。 3、委员。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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