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公室装监控监视员工,并不必然侵犯隐私权,不一定违法。但用人单位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1,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2,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3,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仅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4,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5,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限销毁。6,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受害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