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
释义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解释:对于虚开税款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税款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税款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了明确规定。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同,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和罚金。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请各有关方面遵照执行,如有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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