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左转弯车辆与右转弯车辆相撞责任划分 |
释义 | 右转车已经驶入车道,后面的撞上来就属于追尾了,追尾车辆全责。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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