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区别 |
释义 | 定义不同、代理内容不同。 1、定义不同。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代为行使“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实体权利;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进行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2、代理内容不同。特别授权代理内容包括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一般授权代理内容包括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全权授权是我们的通俗说法。从语义上我们可能会理解为:授权委托人处理有关委托事项的一切权利或内容。显然,这一表述与法律上的特别授权似乎很相近。但是,法律上认为全权委托属于约定不明,只能等同一般授权。所以,如果是特别授权,委托人一定要一一列明。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如何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当事人的自由。但是,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只能接受一般授权。如果以后有机会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定要看清楚内容再签字! 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离婚案件等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到场参与诉讼,光有律师去开庭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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