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前多久可以撤诉? |
释义 | 开庭前任何时间都是可以撤诉的,具体来说,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都是可以撤诉的。 一、申请撤诉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法院撤诉程序 1、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法院对原告撤诉请求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三、撤诉怎么走流程 撤诉流程,需要视情况而定: 1、案前撤诉。申请人按程序提交申请书后,如果在立案庭决定立案前申请人要求撤诉的,应当写出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可撤销该申请; 2、案后撤诉。申请人按程序提交申请书并经审查立案后,如果在仲裁庭没有做出裁决前,申请人要求撤诉的,应当写出书面撤诉申请书,经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核同意并制作仲裁决定书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批准后,将仲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如下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综上所述,撤诉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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