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应该理解无被害人的犯罪。 |
释义 | 关于无被害人犯罪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刑法学上的犯罪,另一种是犯罪学上的犯罪。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学科,其将犯罪认定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从法律层面上对其予以确认。无法律规定的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学家埃德温·舒尔1966年提出的新概念。被美国相关文献称为无被害人犯罪的有25种犯罪。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有起诉的权利、提出申诉的权利、举证质证的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