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返聘人员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 |
释义 | 返聘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之间为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合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其他。 一、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不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劳务关系。 二、哪些情况属于劳务关系?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三、退休返聘用工是否确立为劳动关系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2、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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