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去上诉。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或者上诉期限届满没有上诉,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要等到六个月之后才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任何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同时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具体的法定离婚理由,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判离。原告只能在离六个月后,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对于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