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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申请流程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申请条件:1、在深圳申请人才公寓时,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将本人配偶及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列为人才公寓共同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子女的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不得列为人才公寓共同申请人。2、申请人在本市需累计缴纳五年以上的社保,补缴除外,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租住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同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住房,且自人才公寓申请受理之日前的五年内,在本市未分割或转让过自有住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流程:(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先在市国土房产部门网站或市人事部门网站查询政策,下载表格,向市国土房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审批。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联合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联合签署审批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审批结果在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安排人才公寓或拨付补贴。市国土房产部门按审批意见安排人才公寓,市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拨付补贴。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年满18周岁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身份申请人才住房。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租赁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18周岁,购买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35周岁。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一)申请人父母;
    (二)配偶父母;
    (三)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仅限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用人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申请主体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可以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计入家庭人口数;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未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计入家庭人口数;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港澳台同胞,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18周岁的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人才住房面向个人配租(售),实行按批次租购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政府网站或者主管部门网站发布人才住房配租(售)通告。
    (二)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配租(售)通告的要求提出租购申请,在信息平台注册并填报申请信息。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在线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确定一定比例的申请人收取相应的书面申请资料。
    (四)主管部门在收取书面申请资料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合格申请人名单。合格申请人按照配租(售)通告确定的规则排序,分为入围申请人及候补入围申请人。
    (五)入围申请人按照确定的排序自主选房,放弃选房的,排序在后的依次递补。
    (六)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与人才住房产权单位签订人才住房买卖合同,共同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子女的除外。合同签订30日内,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本次选房行为无效。
    (七)签订买卖合同的,产权单位办理人才住房初始登记后,协助购买人才住房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以下简称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前款所称的合格申请人本批次未选到住房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其合格申请人资格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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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