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受伤,没有合同,可以做吗?怎么主张赔偿? |
释义 | 1、如果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是工伤; 2、造成一般伤害的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您可以要求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应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伤情较为严重的还需要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等级; 4、如果单位缴纳了社保的话,可以要求工伤保险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话,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5、单位拒绝赔偿的话,可以持身份证、申请书、鉴定结果、花费单据等证据材料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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