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公积金提取政策 |
释义 | 上海公积金机构提取政策: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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