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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释义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合伙企业,一种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或者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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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