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定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须知 |
释义 | 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 二、根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设立方式; (四)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企业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每股金额; (六)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七)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 (九)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章程设立日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合作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合作股东大会通过。 四、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附:《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第一版) 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本企业设立的宗旨(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六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企业的设立方式 第七条企业的设立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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